大姚男子酒店客房中毒死亡,家属索赔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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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0日晚,一男子入住大姚某酒店,2月22日被发现死于酒店客房。死者家属认为该酒店对死者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年5月19日上午,此案在大姚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案情回顾

年2月22日下午18时许,酒店服务员欲打扫死者所住客房,敲门无人应答,刷卡进入后发现男子被子捂头躺在床上无回应,于是服务员退出客房叫上客房领班和保安一同前往查看。保安用手推该男子发现其身体已冰冷僵硬,遂通知酒店经理报警并拨打了。急救中心的医生到达以后当场确诊了该男子死亡。

年5月22日,大姚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死者系敌敌畏、毒死蜱中毒死亡。经警方认定,该男子死亡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侦查。

法庭辩论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由于酒店怠于履行管理职责,酒店监控长期以来存在故障,案发时监控系统中断,客观上导致男子的死亡真相无法查明。造成男子人身损害,要求酒店赔付损失13万余元。

酒店

酒店认为,案发时监控的确存在间断性故障,但没有任何一部规章、规范强制要求酒店过道需安装监控。其次,男子的死亡与酒店监控故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酒店在发现男子无反应后,及时地拨打了和。在男子入住时,酒店方做了合乎规定的登记,发生事故后又及时报警,已经尽到自己的合理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考虑到死者家属两子女年幼的事实,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酒店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元,已当庭履行完毕。剩余部分死者家属自愿放弃。

图为补偿金交付现场

法官提醒

最近几年来,包括宾馆、超市等在内的经营场所已成为人身损害案件的频发地,各种可能的人身损害纠纷,成为了经营者需要直接面对的一种特殊风险。

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着手。就硬件角度而言,国家对一些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及设备有强制性标准,不少经营者对硬件要求重视不足,或者说理解有偏差,自以为其经营场所设施一流,肯定符合国家要求,实际上设施精良并不等同于安全标准符合要求。

就软件角度而言,一些经营者对自己经营场所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进行明确和有效的提示、说明、劝告,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人身损害纠纷,经营者将或多或少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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