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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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禁火期)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禁火期)全县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为4个月,即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为全县所有山林、草地、河流湖泊、田地、公园及库坝周边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

三、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野外吸烟、生火取暖、明火照明、野炊等;

(三)严禁野外点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焚烧垃圾等;

(五)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六)严禁野外烧蜂、熏鼠、狩猎;

(七)严禁其他易诱发火灾的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必须与在林区施工、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划定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落实防火措施,严格用火管理。确需进行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用火。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用火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除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外,同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处分。

六、对憨、聋、痴、哑、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相关村组和家庭要落实严格的监护措施,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因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加强森林防火武装巡护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重点林区、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要明确专门人员设置卡点严防死守,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警。

九、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扑救工作。因隐瞒不报、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大姚县人民政府

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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