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判决,大姚县一公职人员被司法拘留

公职人员是依法履行公共职务、为社会民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理应带头诚实守信,做遵法守法的模范。然而,近日大姚县一名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大姚法院依法实施拘留。

案情

王某甲系某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其同刘某某与王某乙、向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王某甲、刘某某归还王某乙、向某某借款本息共元,并承担自年4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甲、刘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王某乙、向某某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姚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既未自觉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大姚法院采取执行查控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在得知自己银行账户被大姚法院冻结后,被执行人王某甲气势汹汹来到大姚法院执行局质问执行干警,且言语中不时带有对执行干警人身攻击和亵渎国家法律言辞。执行干警耐心细致解答王某甲的疑问近1个小时,但王某甲丝毫不收敛自己的言辞,反而变本加厉抗拒执行,认为“自己也是公职人员,法院也不能把自己怎么样”,盛气凌人之势有增无减。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大姚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甲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当即送往拘留所。

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为如期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大姚法院多措并举、持续攻坚,加大对各类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对涉公职被执行人案件也毫不手软:对年以来未执结的49件涉公职被执行人案件加强信用惩戒,充分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形成攻坚合力,对未限期履行的21人(家)涉公职被执行人案件通报到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涉公职被执行人案件执行取得良好效果。

楚雄:拖欠农民工工资30余万包工头被送上被告席

承建独栋别墅工程建设,结算了工程款却拖欠农民工工资30余万元,经劳动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仍不支付。近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年11月从楚雄罗马庄园三期施工企业处承包了别墅建设工程,随后王某某将该工程再转包给唐某、陈某、米某为包工头的班组,组织工人进场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王某某未全部支付各班组工程款,导致各班组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

年8月8日,经施工企业委托,造价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王某某完成工程量的80%,总造价为.4万元,施工企业已拨款万给王某某。王某某结算到工程款后,仅支付给施工班组工程款54万元,从其余工程款中抽出25万元用于归还高利贷和外债,抽出5万元用于借给他人使用。

干完活却没有拿到劳动报酬的50多名农民工索薪无果,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王某某拖欠了所承建工程施工的4个施工班组5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余万元。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项目工地上留置送达并张贴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书面责令王某某于5日内足额支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王某某逾期仍未履行。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王某某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结清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月5日,法庭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查明了案件事实。

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撰稿:刘剑松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楚雄市人民法院

监审:何继东综合: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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