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一族都曾遭遇过“借车窘境”吧?不借显得自己小气担心伤了与亲戚朋友的感情借了又提心吊胆害怕为自己惹来麻烦在大姚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小张就因借车给朋友惹上了官司
案情简介
年6月4日,小莲向小张借用一辆无牌电动代步车接儿子放学,在返回途中因小莲操作不当,不慎撞倒道路右侧的学生毛毛和小菊,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因小莲驾驶不慎导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8月,小菊到大姚法院起诉肇事者小莲、车主小张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自己伤后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法院裁决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购买代步电动车时,生产厂家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小张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小莲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事故系小莲驾驶不慎导致,小张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查明,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特别约定(保险人仅负责赔偿事故产生的直接医疗诊断与治疗费,住院津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对免赔部分作出说明。
最终,大姚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小菊各项经济损失.3元;由小莲赔偿小菊各项经济损失.05元;车主小张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借车不同于出借其他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带来麻烦。因此,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格外留意,审慎做到“三查”: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查证——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驾驶证;查人——借车人有无喝酒、吸毒等。
审核:陈颖
责编:张沉澄
编辑:李金洁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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