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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7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税务、国家安全机关外,楚雄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一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年7月1日前政府部门受理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原部门办结,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部门办理应诉事项,有关案件档案资料由原部门按照规定归档管理。对原政府部门已经中止审理且年12月31日前不具备结案条件的案件,可以移交给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二、楚雄州、县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以楚雄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不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四、楚雄州、县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州、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楚雄州、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六、楚雄州、县市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或向申请人明确告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七、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宣传,使群众广泛知晓,便于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自年7月1日起,楚雄州、县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及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联系方式:
1.楚雄州行政复议机关:楚雄州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楚雄州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