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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一辆面包车
在行驶中左后轮脱落,
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车辆相撞。
经鉴定,
事故是由于一颗螺母松动引发的。
年3月19日,甲驾驶的面包车在行车过程中左后轮脱落,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由乙驾驶的小型客车相碰撞,造成甲以及客车乘车人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面包车左、右两侧后车轮固定螺母未按规定力矩拧紧,该车左后轮与车体分离属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固定螺母脱落造成,该车存在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小型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6km/h(事故发生路段限速40km/h)。
年8月,大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甲辩称,因为乙驾驶的小型客车超速行驶,致使乙未能进行规避而发生事故。因此乙也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
作为面包车的驾驶人,在驾驶该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包括检视车辆的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但甲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致使带有安全隐患的面包车上道路行驶后引发交通事故,因此甲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丁
作为面包车的所有人,应当保障机动车技术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但丁没有尽到保障义务,因此丁应当与甲共同对本次交通事故给乙、丙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甲、丁为夫妻,乙、丙为夫妻)。
乙
在限速40km/h的路段行驶76km/h,存在严重的超速行驶,是引发本次交通意外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丙受伤后的经济损失以及乙的车辆修理费共计.84元;由甲、丁赔偿乙的车辆修理费元。
▍信息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供稿:李雪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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