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抓获违法嫌疑人4名,及时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
8月27日17时许,杨某龙邀约尹某盛、秃某文、罗某等人到大姚县金碧镇东岳巷李某家讨要债务,踢坏李某户房门并进入李某家中。李某回到家中发现房门被人损坏,遂向大姚县公安局报警。
接警后,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开展工作,19时许,违法嫌疑人杨某龙、尹某盛、秃某文、罗某悉数被金碧派出所民警抓捕归案。经询问,杨某龙供述其邀约尹某盛、秃某文、罗某到李某家讨要李某欠其债务时,多次敲李某的家门未开,气愤的尹某盛用脚踢开李某家的房门,并进入李某家中找人。离开时,自己从李某家的茶几上顺走一包软珍香烟。
目前,杨某龙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依法被大姚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20日(非法侵入住宅15日和盗窃5日,合并执行),罚款元;尹某盛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元;秃某文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9日,罚款元;罗某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9日,罚款元的处罚,已送大姚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随着当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也大幅上升,请广大群众在处理类似债务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依法、合法讨要,切不可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供稿:金碧派出所陆仪
本期编辑:李金旺、张韬宇
审核: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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