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大姚县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于由大姚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并依法查处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情况。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一)举报-,-传真:-。(二)来访和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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