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可以要求
退还彩礼吗?
案情
大姚县某村村民李某某(男)与比自己小10岁的华某某(女)于年8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感觉良好。而后两家商定结婚事宜,李家向华家给付彩礼8.86万元。一个月后,双方依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由于女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并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华某某到李某某家中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好景不长,这对年龄相差10岁的“夫妻”在短短几个月后便因各种矛盾分手,在是否需要返还8万多元彩礼的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近日,李某某遂将华某某及其父母诉讼至大姚法院新街法庭,要求退还彩礼钱。
法庭调解
案件症结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华某某的父母表示:订婚时商量好的8.86万元彩礼钱不仅包括礼钱,还包括按照当地乡俗给女方及父母买衣服的钱,李某某所给的彩礼中有一部分已经用在购买沙发等相关陪嫁物品上了,婚也结了,无权要求退返还彩礼。况且在经济文化还相对落后的大姚农村,女方定过婚并办过婚礼是件很不体面的事,甚至会影响到女儿以后的婚事。因此,华某某的父母表示坚决不同意退还已收的8.86万元彩礼。
妥善调解
在了解到案件症结之后,为真正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缓和双方关系,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先从原告方入手,对李某某及其父母进行劝解,待李某某父母的情绪有了明显缓和。再对华某某的父母进行“背对背”调解。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调解,华某某父母同意在扣除买陪嫁物品等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后退还部分彩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由华某某及其父母返还李某某彩礼5.2万元。华某某父母当场一次性返还了李某某5.2万元彩礼,彩礼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来源于大姚县人民法院原标题:结婚几月闹离婚,男方要求退彩礼大姚法院妥处彩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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