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就医,术后死亡医院被判赔偿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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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因经期医院诊治,术后次日,何某病情恶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医院不具备手术资质,医院承担全责。案情女子经期腹痛手术后死亡因经期腹痛并伴经量增多,且持续了4个多月,医院就诊。医院当天以“子宫腺肌症、盆腔静脉淤血症”收住其入院。年4月3日,医院在局部麻醉下为何某实施了“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手术后次日,何某病情恶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去世后,医院封存并复制何某住院病历,医院以封存病历资料需要有医务科、卫健委及患者三方在场才能进行为由,拒绝了患者家属的要求。一小时后,医院向何某家属提供了部分病历资料复印件,直到当天晚上,何某家属再次要求封存病历资料,医院才予以封存并复制。后经对比,何某家属发现,医院2次提供的病历资料中的临时医嘱的第2、3页不一致。何某家属认为,医院篡改涉案病历资料,在为何某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于是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医院否认了何某家属的说法,称并没有篡改涉案病历资料,只是病历书写不规范。2页涉案病历复印件不一致的原因是:在何某死亡后抢救病历尚未补写完成其家属就强行要求复制未完成病历,造成所复制未完成病历与最后双方共同封存的完整的补写病历不一致;依照病历书写规范,抢救记录应在抢救完成后6小时补写,医院的补写病历行为是符合规定的。医院请求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院不具备手术资质承担全责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医疗过错,则该医疗过错与何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医院的医疗过错对于何某死亡的责任程度如何进行鉴定。年9月16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何某案”不予受理的函》,认为“当事人对医院住院资料真实性存在异议,被鉴定人认为病历存在篡改的情况,双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同时,该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对于被鉴定人何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何某的损害后果是否由当事医方的诊疗行为导致,超出了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和技术条件,因此,鉴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该案,予以退案。”后经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调查确认:医院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备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成立;医院未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备案,医院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医院不具备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而医院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医院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该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成立。大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法院认为,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根据大姚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医院在对何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对何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负全部责任。经过审理,医院赔偿何某家属各项费用91.8万余元。释法超范围开展诊疗项目致患者死亡应担责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丽表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本案中,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即其不具有实施该手术的资质,在此情形下,医疗机构违规实施“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因此应承担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微视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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