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精神病人伤人,大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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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

似乎这已经成大家“默认的事实”

但是

精神病症绝不是“犯罪执照”!

精神病人也不是“法外之人”!

法律专门为这类“精神病患”

设置了特别程序——强制医疗!

近日,大姚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伤人的案件,并依法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

年12月8日,甲手持石头追打村民沙某、李某、谷某等人。用木棒殴打村民杨某某、习某,致杨某某受伤。用石头将村党员活动室及陈某等四家的房屋窗子砸烂,将杨某、胡某的电动车、派出所的警车、赵某的三轮拖拉机砸坏。经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合计损失为人民币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甲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年7月8日,承办法官前医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财物损坏,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甲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故作上述决定。

强制医疗你知多少Q1什么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

Q2强制医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小编提醒

如果真的遇上

有"精神病患"的人,

在没有十足把握

可以“制服”他的情况下,

供稿:罗如丽

编辑:李雪娇

审核: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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