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下称房山法院)首次审结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这是一起涉及“全职太太”离婚家务补偿的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作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该案的标志性意义不容小觑。《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保障越来越人性化。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
具体是怎样的案子?
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
这5万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年,陈先生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判?房山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又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最为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