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

1.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国家、省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1)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

(2)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4)将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范围。

(5)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6)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7)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可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同时可按照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

(8)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条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

3.国家、省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4)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

(5)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哪些工资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7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4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可享受如下工资优惠政策:

(1)对到我省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县的高定三档;

(2)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工资确定,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3)执行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执行每人每月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所在地类别的不同,可享受每月元至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5.我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有哪些?

全省共有76个扶贫开放重点县:

昆明市:东川区、寻甸县

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

曲靖市:宣威市、富源县、师宗县、会泽县

保山市: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

楚雄州:双柏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武定县。

红河州:石屏县、泸西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屏边县、金平县

文山州:文山市、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普洱市:景东县、景谷县、镇沅县、墨江县、江城县、澜沧县、孟连县、西盟县

西双版纳州:勐腊县

大理州:漾濞县、弥渡县、南涧县、永平县、云龙县、剑川县、鹤庆县

德宏州: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

丽江市:永胜县、宁蒗县

怒江州:泸水市、贡山县、福贡县、兰坪县

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临沧市:临翔区、凤庆县、永德县、镇康县、耿马县、沧源县、双江县。

6.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9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50种岗位。

7.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8.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9.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10.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1.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15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12.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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