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姚县检察院对年办理刑事司法救助的被害人进行跟踪回访中,金龙小学刘某鑫激动地说“收到了这7万元钱,治好我的伤,使我重新回到了学校读书,非常感谢检察院的关心和帮助!”
刘某鑫系在校学生,其父刘某某将其母赵某某刑事杀害、刘某鑫伤害致残。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某鑫靠奶奶扶养,在伤残治疗中花去不少医药费,经济十分困难。当了解到刘某鑫家中情况后,大姚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层报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报经云南省委政法委审批,争取到7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对刘某鑫实施救助,并由金龙社区落实专人管理使用。
据了解,大姚县检察院认真贯彻《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主动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确保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措施落到实处。仅年就办理救助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共1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9.9万元。
在司法求助中,该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家庭信息互通机制,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排查”,为急需救助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指派专人办理司法救助工作,简化程序,最大程度提高救助实效,解决了一些案件当事人燃眉之急,及时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纠纷,一些个案变“事后息诉”为“提前化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该院积极探索司法救助主体与救助方式多元化机制构建,建立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经济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检调对接相结合的多元化救助模式,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注重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跟踪帮扶,帮助他们修复受伤的心灵,重新点燃了他们“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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