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德江路一宾馆内两人发生感情纠纷,男

3月5日13时许,楚雄市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指令,开发区德江路某宾馆内有一男子因感情纠纷与女方发生冲突,该男子携带汽油欲自焚火烧女方房屋。

接警后,开发区骑警快反分队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成功将嫌疑人控制。经查,陈某于年与在开发区开宾馆的普女士谈恋爱,在3月4日普女士发信息让陈某到宾馆找她,普女士提出分手,普女士及家人要求陈某写下保证书,并保证以后不在骚扰普女士。心里憋火的陈某于3月5日中午,买了一瓶松子酒喝下后,提着汽油来到普女士开的宾馆内要求拿回保证书,并将汽油从自己身上浇了上去,普女士及家人当即夺下油桶、打火机制止了陈某的冲动行为。民警随即赶到现场控制陈某。

目前,陈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小编提醒

人生多有不如意,如遇情感波折应冷静面对,以放火的方式逼迫对方或欲“轻生”,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此冲动只会使自己置身危险境地,同时还危害周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仅没有挽回感情,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勿因冲动悔终生!

来源于开发区派出所原标题:感情不和要自焚法律后果你可知?

大姚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年3月7日上午,由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王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大姚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年3月2日实施以来,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庭审查明,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雇请他人在大姚县国有林场三岔河分场管护的施吾拉头上国有林片区盗伐林木四次,共盗伐云南松27株,立木材积30.立方米。经鉴定,王某所盗伐林木价值元,林木植被恢复费用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赔偿国家林木损失费元和生态植被恢复费用元。

被告人王某对其盗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和赔偿国家林木损失、植被恢复费用。法庭将择期宣判,等待王某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和高额的经济赔偿。

法官提醒:“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拥有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是每个人的梦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一旦涉嫌犯罪,就会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不要因为一己私利破坏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供稿:赵太军

编辑:王思敏

审核:郑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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