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大姚县

关于调整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公告

为巩固提升我县“美丽县城”创建成果,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过定价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价格调整法定程序,报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调整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一)居民户、暂住人口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10.00元/户·月;2.城中村、公租房、廉租房、小康苑住户5.00元/户·月。(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在岗人数(含临时人员或驻地人员)计收,5.00元/人·月(如有门店、食堂、宾馆等营业场所另行计收;学校在校学生免收)。(三)餐饮、副食加工及其他工业1.30㎡以下40.00元/月;2.31㎡至60㎡以内60.00元/月;3.61㎡至㎡以内(含㎡)80.00元/月;4.㎡以上.00元/月,超过㎡的,每增加30㎡每月加收15.00元,以此类推。(四)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吧、茶室、水吧、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1.30㎡以下(含30㎡)35.00元/月;2.30㎡以上40.00元/月。(五)住宿业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4.00元/间·月,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计收,餐饮部按餐饮业标准计收。(六)医疗机构(医院)按病床数计收,3.00元/床·月,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人员)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食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按楚发改价格〔〕31号文件执行。(七)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品、百货、修理、诊所、美容美发、药品、按摩、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建材、陶瓷、废品收购等)凡属于商业、物资、建筑、建材等批发、零售企业(药房、药店、五金、日杂、木器、建材、加工、制造、修理、交通运输等)1.固定门店(1)30㎡以下30.00元/月;(2)31㎡至60㎡以内40.00元/月;(3)61㎡至㎡以内(含㎡)60.00元/月;(4)㎡以上80.00元/月,超过㎡的,每增加30㎡每月加收10.00元,以此类推。2.室外临时摊点(1)水果、饮食摊点3.00元/米·日;(2)其它摊点2.00元/米·日。3.集贸市场按实际占地面积计收,1.00元/㎡·月,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计收。(八)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化粪池粪便无需人工作业的.00元/吨;情况特殊的双方协商。(九)单位(个人)自行清运垃圾收取处置价格单位(个人)自行运往垃圾填埋场的垃圾,按80.00元/吨收取。二、优惠政策(一)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三项应同时具备)的三无城区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二)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半收取。三、执行时间调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自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取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规定。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

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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