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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应知应会知识
1.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2.“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要求是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
3.“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牢牢把握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梦想共同奋斗。
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具体目标是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
5.四个迫切需要:一是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迫切需要;二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三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四是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
6.主题教育的“四个贯穿始终”是把学习教育贯彻始终、把调查研究贯彻始终实、把检视问题贯彻始终、把整改落实贯彻始终。
7.习总书记考察云南时为云南确定的新坐标、明确的新定位、赋予的新使命是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各项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
8.十九大的大会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9.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五个面貌”是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
10.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取得的十个方面历史性成就有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强军兴军开创新局面;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展开;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
11.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两个没有变”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
12.“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13.“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14.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定位是: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意义是: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17.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四个重大”是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18.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9.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20.实现伟大梦想,应做到的“三个必须”是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必须建设伟大工程;必须推进伟大事业。
21.新的伟大工程是党的建设。
22.“四个自信”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3.“四个伟大”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24.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五个更加自觉”是: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更加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脱离群众的行为;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创新时代潮流,坚决破除一切顽瘴痼疾;更加自觉地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25.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6.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党的“四力”是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27.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8.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指导党和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9.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0.“四个意识”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31.“四个自信”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32.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是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33.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是发展。
34.新发展理念指的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35.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增进民生福祉。
36.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是建设生态文明。
37.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是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
38.中国共产党的“四自能力”是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39.“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在中共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40.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包括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41.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征程”指的是: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
42.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指的是: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43.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44.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发展。
45.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指的是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46.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47.我国的国体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48.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9.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50.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内在联系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51.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权力包括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52.四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5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的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5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55.公民道德工程建设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56.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是建设教育强国。
57.建设美丽中国的四大举措是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58.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59.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是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
60.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个危险”分别是: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61.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62.十九大提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63.十九大报告指出党内政治生活应坚持的“四性”是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64.十九大提出党的政治建设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65.基层组织建设“三会一课”制度指的是:“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66.“四风”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受主义、奢靡之风。
67.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的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68.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包括:增强学习本领;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增强科学发展本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增强驾驭风险本领。
69.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七有”是: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70.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7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73.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74.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75.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76.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77.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等四项基本要求?
78.在党章中,党的群众路线的科学表述是: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79.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
80.党章规定,党的领导包括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81.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民主集中制。
82.党的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指的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8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四个必须”,具体内容是: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8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具体内容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8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具体内容是: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86.《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党支部要担负的职责是:党支部要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87.党的“六大纪律”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88.合格党员的“四讲四有”的内容是: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89.党员按照“四讲四有”标准,要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91.党员干部要增强“四个自我”能力,具体内容是:自我净化能力、自我完善能力、自我革新能力、自我战斗能力。
92.三严三实”指的是: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93.好干部“五条标准”指的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94.先进基层党组织“五个好”指的是: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95.党的“四条路线”是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96.党内政治生活的“四性”是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97.七项组织生活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党日制度、党课制度、报告工作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党员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98.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指的是: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单位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99.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是:理论联系实际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作风。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明确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原则的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二、办公室业务应知应会知识
1.除特殊形式公文,公文用纸幅面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版心高和宽规定值分别为mm和mm。
2.正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及以下用仿宋体字。
3.按照规定,使用上行文种和商请事项平行文需对方给予批准或回复时,应以附注方式在公文成文日期下一行左空二字处标明“联系人及电话”。
4.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5.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7.向下级机关行文时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8.向下级机关行文时,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9.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10.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11.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12.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13.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14.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15.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16.上行文应当准确标注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17.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三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简略。
18.公文的成文日期和盖章页应有半行以上正文,如没有出现,则允许进行技术处理(如加大正文行距等),不能标注“此页无正文”等字样。
19.公文的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20.上行文除主送机关外,如需同时报送其他上级机关知晓的,仍用“抄送”,不得用“抄报”。
21.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级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报文。
22.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23.在来文办理中,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来文涉及事项单一且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原则上自承办单位收件之日起,急件2个工作日、平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4.报请省委省政府会议和厅党组会(厅务会)研究审定的文件和事项,除有明确时限规定外,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或发文,并将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25.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
26.党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是: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27.“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28.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9.各级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模范遵守保密法规,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教育、提醒、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遵守保密要求和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30.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31.经批准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识和管理、控制发放范围。
3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的人防、技防、物防条件,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防装置。
3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实需要进入的人员,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3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的涉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涉密载体由机要人员管理。
35.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原则,有关单位应对参加涉外活动和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36.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程序:1.初定。承办责任人(拟稿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有关保密要求,提出定密意见,初步确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在公文发文稿纸上。2.审核。审核责任人(产生文件的部门领导及厅办公室核稿人)对定密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把关。3.审批。审批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厅领导)审核确定是否定密或定为何种密级。
37.涉密设备的购置原则:1.尽量选用、购置国产设备;2.国内没有或因工作需要购置国外产品,使用前应经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技术防范检测合格;3.涉密设备购置的供货方应有完备的资质证明,长期供货和代理维护应签订保密协议,保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安全。
38.涉密载体是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质。例如: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存储涉密信息的光盘、移动硬盘,存储涉密信息的优盘、存储卡,记录秘密事项的图片、影像存储设备等。
39.涉密人员必备基本条件的是: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40.阅读和办理绝密级文件资料须在办公室专用文印室进行,阅读和办理机密级以下文件资料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41.政务公开的途径有: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网络办公信息平台、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电话;广播、电视、报纸、自办期刊、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等。
42.公文标题使用2号小标宋体,上行文签发人姓名使用3号楷体,主送机关使用3号仿宋体,附件说明使用3号仿宋体,版记中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使用4号仿宋体。
4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了15种公文的主要种类:1.决议;2.决定;3.命令(令);4.公报;5.公告;6.通告;7.意见;8.通知;9.通报;10.报告;11.请示;12.批复;13.议案;14.函;15.纪要。
44.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需要发文的,尽量合并发文,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确保年发至县级以下的各类文件减少30%—50%。
45.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报文。
46.严格按照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件、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完善前置审核机制,切实做到优质高效。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严格控制篇幅,除发展规划纲要等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外,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不超过10页。
47.杜绝“以文件贯彻文件”现象,对全厅各单位起草新的文件,注重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现行文件的衔接,要对以往文件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梳理,确保行文理由充分、依据准确,所提政策、措施、办法切实可行,避免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社部的文件内容有冲突和无效发文。
48.严格控制和减少会议,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能以厅属各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厅名义召开。各单位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确保年召开到县级以下的会议减少30%以上。
49.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减少参加人员,精简会议议程。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人以内,会期不超过1天;全省性专项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人以内,会期半天。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人以内,会期不超过1天,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请各州(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厅属各单位召开的专门性工作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会期不超过1天。
50.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省性特别是召开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90分钟。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分会场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
51.会议保障依据的文件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号)《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
52.《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53.《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由各单位拟定方案,省委各部门报省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54.《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55.《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开到州(市)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人;开到县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人。应当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55.各单位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56.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5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明确禁止在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蛾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58.《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90
二类会议
70
三类会议
40
四类会议
3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5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60.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61.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62.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63.召开会议不得报销: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64.会议经费预算应该严格按照会议费定额标准、参会人数、会议天数核算总额,并在总额范围内列出明细开支预算,包括会议餐费、住宿费、会场租金、资料印刷费用等。
65.会议期间对来宾接待产生的接待费应按照厅机关接待费相关管理规定以接待费的形式报销,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66.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67.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8.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69.违反《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3)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4)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5)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0.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71.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72.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73.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同时,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74.请根据会议主席台席位牌摆放规则,从听众视角分别列出领导人数为5人和6人时的摆放顺序,席位牌根据职务高低用数字1到6表示:5人——⑤③①②④,6人——⑤③①②④⑥。
75.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76.《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元(《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合计
90
50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77.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及住宿费原则上由组织培训的部门统一支付,派员单位不应承担该项支出。
78.培训不属于公务出差,培训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补助。
79.昆明五城区内的培训只报销培训费。
80.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81.培训授课费标准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级别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82.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83.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超过2天以上的,主培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84.各单位(部门)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85.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86.培训单位(部门)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87.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88.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89.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90.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5)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6)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7)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91.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昆明市西山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五个城区以外的公务活动可以定义为出差。
92.赴省外出差的,可参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的,省级人员每人每天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元。
93.出差期间住宿房间标准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94.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
95.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96.驻昆省级单位工作人员赴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执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
97.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8.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99.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飞机出差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出差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出差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报销所需单据附件:领导签批的相关依据文件(培训通知、会议通知、调研计划、邀请函等)、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POS小票或转账凭证,如使用公务用车的还需要派车单等凭证。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退票费和改签费需单独附情况说明,说明需处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处室公章。
.由单位派公务用车或租车的公务出差不得报销出差期间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补助。驾驶员的伙食补助由出差部门一并报销,报销时必须附《公务用车派车单》原件。
.为合理解决省级参改人员中短途公务出行的需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云财行〔〕号)明确:昆明五城区外的9个县市(安宁、富民、嵩明、禄劝、昆阳、石林、宜良、寻甸、东川),曲靖的9个县市(麒麟、沾益、马龙、师宗、陆良、宣威、富源、罗平、会泽)红河的13个县市(弥勒、泸西、蒙自、个旧、开远、红河、石屏、建水、屏边、元阳、金平、河口、绿春)、玉溪的9个县市(红塔、澄江、江川、易门、华宁、通海、蛾山、新平、元江)楚雄的10个县市(禄丰、武定、楚雄、南华、兀谋、牟定、大姚、双柏、姚安、永仁),上述地区提供不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可以按照规定行政区域内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报销。报销城市间交通补助的,每天仍可报销8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以出差人员所属行政区域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市内交通费。我厅执行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为80元/人/天,出差期间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80元/人/天的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
.除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及接待单位按《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办发〔〕2号)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提前告知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伙食标准。伙食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缴纳。接待单位没有提供标准的,我厅执行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为元/人/天,应向接待单位缴纳元/人/天,其中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出具接收凭证。
.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缴纳了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索要缴款凭证。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餐费,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索要付款凭证。缴纳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取得的缴款凭证不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但缴费凭证是出差人员缴纳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的重要凭证,请各出差人自行妥善保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违反《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2)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全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接待部门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群众迎送,不献鲜花,不铺设迎宾地毯;除有特别规定外,厅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个人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执行。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来函内容,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完成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部门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当主动交纳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能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餐的标准是: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植物制作的菜肴。自助餐要注意节俭。同城考察调研一般不安排用餐。除重要商务活动等规定允许以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的原则,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具有通航条件的,省外公务原则上乘飞机前往;省内公务视同行人数和公务紧急程度,按照节约成本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前往。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按照省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接待工作餐应当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承担的费用;对未经批准和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卡刷卡小票、接待清单。
.《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不包括外事接待)行为。
.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报销发票不能出现“付款单位”为空白或个人名称的情况。
.商家开具接待发票时请注意付款单位、日期及商户盖章的内容。其中,付款单位必须与报销单位一致,发票与POS小票、接待清单日期必须一致,商户发票公章信息要与店面招牌信息一致。
.对参加会议(培训)的,只能报销往返两头的差旅费。
.课题咨询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参与咨询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课题的咨询费。咨询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0%。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咨询费不得超过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元/人.次。一个课题支付同一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两次。
.课题经费中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课题撰稿人的稿酬。稿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
.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文件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办发〔〕33号)。
.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
.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应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设施;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规定有: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在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时,可以向市场租用办公用房,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以下审批程序: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安排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在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其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存在以下8种情形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是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二是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三是不按照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四是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五是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六是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七是位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八是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省级机关中,省级正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4平方米/人、省级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2平方米/人、正厅(局)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副厅(局)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人、正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副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市级机关中,市级正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42平方米/人、市级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正局(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人、副局(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局)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县级机关中,县级正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县级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人、正科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副科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乡级机关办公用房,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通常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设置一个容纳全体人员参加的大型会议室或报告厅,并根据人员规模设置包括党组(党委)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在内的若干大、中、小型会议室,可根据人员规模设置一个或两个接待室。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使用积一般为5-10平方米/人。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基本装修主要是要求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其中:楼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选用普通复合门。中级装修主要是要求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装修材料或构配件。其中: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选用中档复合门或玻璃门。中高级装修主要是要求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其中: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选用中高档复合门或玻璃门。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号)规定,省级领导人员办公室可选用中高级;会议室、接待室可选用中高级或中级;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可选用中高级,其余所有办公用房选用基本装修。市级领导人员办公室可选用中级;会议室、接待室可选用中级;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可选用中级,其余所有办公用房选用基本装修。县及乡级所有办公用房选用基本装修。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指导文件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版)的通知》(云财资〔〕1号)。
.根据云财资〔〕1号文件规定,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根据云财资〔〕1号文件规定,通用办公设备主要有11类,分别是: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打印机、复印机(含复印、打印、扫描等功能)、扫描仪、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电话机、投影仪、电视机(会议室专用)、数码相机(含镜头)及其他办公设备。
.各类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及最低使用年限分别是:
(1)计算机。行政事业单位及根据保密规定内外网需物理隔离的事业单位,台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内外网可以不隔离的事业单位,台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便携式计算机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人数的60%。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2)打印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总数量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其中,A3打印机配饰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固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配置。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3)复印机。分高速复印机和普通复印机。高速复印机,根据单位工作实际需要,人以上厅局可配置不超过2台(彩色高速复印机不得超过1台);人以下厅局配置数量不超过1台;厅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得配置。普通复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原则上不得配备彩色复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固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配置。复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4)扫描仪。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扫描仪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5)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同时,配置后要相应扣减打印机总数。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6)碎纸机。按1台/处室配置。保密、文秘、档案、财务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碎纸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7)电话机。按需配置。电话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8)投影仪。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投影仪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9)电视机。会议室专用,按需配置。电视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10)数码相机。分单反相机和普通相机。单反相机(含镜头)厅级单位不得超过2台,厅级以下单位不得超过1台;普通相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数码相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11)其他办公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业务工作需要配置。
.根据云财资〔〕1号文件规定,通用办公设备主要有12类,分别是: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桌前椅、书柜、文件柜、保密箱(保密文件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饮水机。
.各类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最低使用年限分别是:
(1)办公桌。按1套/人配置。办公桌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2)办公椅。按1套/人配置。办公椅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3)沙发。分三人沙发和单人沙发。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厅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沙发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4)茶几。分大茶几和小茶几。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大茶几或1个小茶几。茶几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5)桌前椅。按1把/办公室配置。桌前椅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6)书柜。按厅级2组/人;处级及以下1组/人配置。书柜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7)文件柜。按1组/人配置。文件柜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8)保险箱(保密文件柜)。按需配置。保险箱(保密文件柜)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9)茶水柜。按1组/办公室配置。桌前椅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10)会议桌。视会议时使用面积情况配置。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按1元/平方米配置;50-(含)平方米以下,按1元/平方米配置;平方米以上,按0元/平方米配置。会议桌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11)会议椅。按需配置。会议椅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12)饮水机。按1台/办公室或会议室配置。饮水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公务出行保障用车依据的文件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办发〔〕29号)、《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公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管发〔〕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7号)等规定。
.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党政机关配备机要通信用车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党政机关配备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厅级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5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处级及以下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省级新成立正厅级机构人员编制75人(含)以内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76—人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2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人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3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人(含)以上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4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省级新成立副厅级机构人员编制75人(含)以内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76人(含)以上可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编制。
.省级新成立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照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每人核编1辆(10人以下不核编),其编制数应少于本单位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数之和。
.公务用车必须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为充分发挥保留车辆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公务车辆在保障好应急、机要通信等用车前提下,还可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保障本部门重要紧急公务。参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当天之内)的紧急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大型集会。
(2)本部门牵头组织或安排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以单位和部门名义集体前往基层调研或监督检查等公务活动。
(3)本部门工作人员集体前往外地进行基层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活动。
(4)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省份来滇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5)参加重要外事等活动;
(6)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7)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8)临时取送涉密文件;
(9)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10)经厅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11)在留用车辆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等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机要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等相关车辆的使用范围,特别是保障好重要公务、下基层调研和突发情况下公务出行用车需要。
.对符合应急用车规定的情形,按照以下原则依次派遣用车:
(1)紧急性原则:执行特殊任务或参加紧急公务活动的优先派车;
(2)重要性原则:参加上级机关召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或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的优先派车;
(3)便捷性原则:同等情况下,前往公共交通不便捷地区公务出行的优先派车;
(4)节约性原则:同等情况下,多个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前往省内同一地区公务出行,能够合并用车的优先派车;
(5)提前性原则:同等情况下,较早按程序申请用车的优先派车。
.公务用车不能满足需求时,以下情形可以租车:
(1)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时;
(2)保障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等正常需要时;
(3)接待中央司级及以上领导,以及中央部门到我省督导、调研、检查、考核等;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按要求随同中央领导或我省省级领导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出差时;
(4)公务人员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且公共交通工具未覆盖的地区;
(5)按规定组织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集体公务出行活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档案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重要的科研单位。
.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职责有:
(1)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
(2)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3)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护和保养;
(4)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5)利用办公或者住宅区域内的道路设置停车位的,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6)不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7)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保证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8)对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识别和提示标识,用文字或者图例标明设施类别、提示操作使用方法,在办公或者住宅区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等提示、警示标志;
(9)定期检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违章用电、用气;
(10)组织员工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2)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火灾危险性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预警和处置措施;
(3)对外营业的,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使员工具备以下消防应急能力:
(1)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2)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3)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火灾隐患;
(4)主动在工作场所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5)发生火灾时,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导其他人员安全疏散,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消防安全生产工作需遵循的三条主要原则是:
(1)“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2)“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办公区“三清理”:一是电动自行车停放清理。各单位干部职工电动自行车必须集中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在办公区大堂、楼道、单元门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确保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区域统一充电,不得擅自私搭乱拉电线或将电池带至办公室内充电。二是可燃易燃物清理。严禁在厅属各办公区特别是公共区域内放置汽油、酒精、香蕉水等可燃易燃物品,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可燃易燃物品,需按操作规范要求管理使用和存放,用后即刻清理,不得留存。三是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清理。严禁在厅属办公区内使用明火,私搭乱接电线电表,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办公区“三通畅”:一是无特殊情况,通往室外和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得锁闭,保持生命通道通畅。二是清理公共走道、楼梯间内影响疏散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易燃物,保持疏散通道通畅。三是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保持消防救援面和消防通道通畅。
.政府采购的文件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采购,是指各部门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委托采购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件,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申请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
.采购申请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能。
.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政府采购的申报流程是:由部门提出采购项目申请,履行完厅内审批程序后提交财政厅,经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提出申请——厅内审批——财政审批——批复。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三个不同之处:立法层次不同、定义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采购方式报批不同、采购公告不同、采购文件发售不同、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不同、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同、评审小组不同、最后报价不同、评分办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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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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