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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后若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该如何处理?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件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男方当庭将车辆折价款2万元交付女方。
陈某与刘某于年11月28日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其中一辆皮卡车归女方陈某所有。事后,刘某却未经得陈某同意擅自将皮卡车出售,也未将皮卡车价款给付陈某。
年8月,陈某向大姚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皮卡车是自己挣钱购买,如何处理陈某无权干涉,并表示皮卡车已经以1万元的价款出售。而陈某则认为刘某故意隐瞒,该车实际售款是3.6万元。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争吵不断,甚至发展到相互辱骂,法官及时制止并休庭,给刘某讲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调解,陈某作出让步,刘某也自知理亏,意识到自己应该履行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给付义务。
最终,陈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刘某给付陈某离婚协议中属于陈某的皮卡车折价款2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其余损失陈某某自愿放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陈某与刘某系自愿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陈某与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合法的财产处分,应受法律保护,刘某未按时给付陈某财产折价款已构成违约。
来源于大姚县人民法院原标题:协议离婚后不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法庭这样处理大姚县人民法院昨天供稿陈维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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