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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5日15时48分,罗某敏电话向大姚县公安局报警服务台报警称:有2名来法院办事的当事人因为停车问题与我们的法警发生冲突,现在把我们的法警打伤,请出警处理。接警后,金碧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处置。经调查核实,系金某(男,昆明市西山区人)到法院办理事情时,因停车问题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饮酒后的金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踢打。金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大姚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人员金某处七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已送达大姚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于大姚警方原标题“酒后在法院闹事打人男子被行政拘留7日”供稿:金碧派出所本期编辑:李金旺、李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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