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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张某义务帮李某搬运模板,过程中致另一帮工人王某受伤,张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需要吗
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1
案情回放
年6月30日,张某帮忙李某从杨家箐拉运模板到小井河村,双方未约定运费。模板拉到小井河后,李某的岳父王某参与帮忙李某搬运模板。当张某撑起车厢倒模板时,部分模板被车厢门卡住,张某便去敲车厢后门插销,插销被敲掉后,被卡住的模板滑落将站在车厢后门避让车辆的王某脚部砸伤。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后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
然
后
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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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王某将李某、张某诉至大姚法院石羊中心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张某认为其与被告李某系亲戚,所以一开始就未与李某商量过运费,李某事后也未向其支付运费,自己是好心并无偿帮忙李某干活,李某作为受益方,应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自己与本案无关;而李某则认为张某应为自己致人损伤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失,张某应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为不激化矛盾,缓和双方的亲戚关系,案件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沟通工作,同时,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和利益得失。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协议: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伤后各项经济损元。李某、张某均当庭履行义务。
我一直以为我是好心帮忙他人干活,未收取相关费用,出了事责任自然与我无关,今天听完法官给我讲解相关法律后,我才知道原来我是有责任的,今后,我一定引以为戒。
张某
2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受益方,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出于好意无偿帮忙李某拉运模板,而在下模板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失张某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被告张某正在敲车厢后门插销,被卡住的模板随时可能滑落下来,却到车厢后门处避让过往车辆,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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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遭受损害结果。
来源于大姚县人民法院原标题“义务帮工致人损伤,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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