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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
甲承包了乙家的建房工程,
并雇请邢某及丙、丁到其工地上务工。
年1月,
因乙房屋浇顶请工人吃饭,
当天下午下班后,
邢某与甲、丙、丁共同在乙家吃饭,
乙以主人身份向该桌的客人提供了白酒,
在饮酒过程中四人自斟自饮,
乙、丙、丁没有对邢某劝过酒。
当天吃饭结束19时30分左右,
邢某及甲、丙、丁离开乙家各自回家,
邢某遂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
当日21时许,
邢某所驾车辆驶离行车方向右侧路面,
撞在路外居民房屋上,
造成邢某受伤,
送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
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
邢某的家属
把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4人告上法庭,
认为4人未对邢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劝说和制止,
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要求他们赔偿
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庭审中,
原被告各持己见。
甲
我当晚并未与邢某饮过酒,并且在饭前进行过劝阻,在大家酒后也进行过提醒,已经尽到了自己力所能及的义务。
交通事故责任书中认定的事故原因分析已经排除饮酒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我不应负赔偿责任。
乙
丙
我只是受甲雇请到乙家务工,我不是这次聚餐的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邢某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
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大量饮酒会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应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在驾驶机动车前饮酒,而邢某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仍大量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甲虽未参与共同饮酒,但邢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系在为甲提供劳务期间,甲作为雇主,应当对邢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履行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
乙作为房主,系房屋建盖的受益人,其为邢某及丙、丁提供了白酒,乙与共同饮酒的丙、丁对本案的发生主观上虽无过错,但应明知饮酒会增加危险的可能性,仍与邢某共同饮酒,且未对邢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加以劝阻,其违反了道德上的提醒、注意义务。
考虑到邢某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综合本案情况,应当由甲、乙、丙、丁分别对邢某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大姚法院认定家属因邢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为.28元,其中由甲、乙各补偿元,由丙、丁各补偿元,合计元,其余损失由家属自行负担。
又是一起喝酒悲剧!
血淋淋的教训!
可怕的是,
类似的酒后悲剧此前已发生多起。
看看上述这些案例,
你们还敢任性劝酒吗?
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强迫性劝酒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喝酒助兴虽好但不可贪杯,
不要任性劝酒!
更不要酒后驾驶!
聚会喝酒,适可而止。
供稿:李雪娇、柴晓东
编辑:李雪娇
审核: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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