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网旗下同城平台点击进入
近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处理了一起在禁渔区与禁渔期非法捕捞案,对在禁渔区与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4名违法人员处罚款元,没收渔网1张。
5月18日,大姚县公安局三岔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三岔河镇境内渔泡江段有人用渔网捕鱼,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举报地点,将正在捕鱼的李xx、陈xx、李xx和李xx抓获。三岔河派出所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派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前往三岔河镇配合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当事李xx、陈xx、李xx和李xx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禁渔区与禁渔期用网捕捞的方式非法捕捞,虽然没有捕获产品,也要面临法律的严惩。”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薛栋国说。
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渔泡江段属于金沙江上游珍惜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这个保护区境内,按云南省政府的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属于金沙江的禁渔期,不允许任何生态性捕捞行为。执法部门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方式,严厉打击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行为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对违反禁渔规定者,也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刘国平张文明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大姚同城!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