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大姚县检

近日,经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获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年至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借承揽某邮政所外包邮政业务之机,在自己不具备办理储蓄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汇款取款凭条”打印定期、活期存款单,向群众办理储蓄业务,将吸纳的群众存款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投资项目、出借他人、网上白银交易以及兑付到期的存款及利息等,涉案金额75万余元。因无法收回借款及投资,后续无资金兑付群众到期存款,王某某于年6月26日到大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时,所吸纳公众存款仍有73万余元未能兑现,受害群众达40人。

该类案件在大姚县内尚属少有,受害群众多,影响范围广,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与侦查机关召开会议,分析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固定证据,依法批准逮捕王某某。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后,检察干警认真审查,一方面汇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群众安抚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完善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性,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该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释法说理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一是不具有办理储蓄业务的身份资格,二是其出具的存取款业务手续不合法,用汇款取款凭条办理储蓄业务,并没有出具正规的存款单或存折、储蓄卡等,三是群众并不知晓网点停止储蓄业务的情况,管理有漏洞,导致群众上当,值得深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风险。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法花样翻新,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极具欺骗性。本案受害人数之多、数额之大让人惋惜,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更是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办理存款业务时,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部门办理,必要时还要核实业务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核实存款凭据,以免上当受骗,对于以高额利润或者其它超出常规的利益吸收公民存款的利诱行为,要多长一个心眼,引起高度警觉,多向家人说明情况,多请教专业人士帮助判断,辨别真假后再作决策,遇到有可疑情况暂时不要办理,必要时要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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