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死亡,大姚4兄妹却为16万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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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意外获得的死亡赔偿金,

因何让4兄妹对簿公堂?

兄弟姐妹之间的纷争,

该如何化解?

而这笔意外赔偿又该如何分配?

年3月,父亲遭遇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经大姚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肇事者一次性赔偿16万元,这笔钱由吴甲签字领取,4兄妹就赔偿款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其余三人将吴甲告上法庭。

原告吴乙多年来,父亲一直与我生活,父亲健在时我履行了较多的赡养及照顾义务,现今我未婚,无依无靠,身患多种疾病,导致劳动力下降,收入来源减少,应予多分被告吴甲

父亲丧葬事宜是我一手操办,并支出丧葬费元;给老人立双碑预计还需元,合计支出元。且我与其他3兄妹经共同协商,已就父亲死亡后的赔偿款16万元达成口头分割协议:吴乙分割元,该款由我暂管;吴丙分割元,吴丁分割元,该二笔款已付清。父亲的死亡赔偿款已经进行开支,且按分割协议及约定已实际履行,原告吴乙要求分割16万元赔偿款无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获得的赔偿款16万元不属于遗产,该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三原告及被告作为近亲属,对该款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被告吴甲作为赔偿款的受领人及占有者,在扣除其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元后,剩余赔偿款元应由三原告及被告进行分割。被告吴甲主张应扣除预计为父亲立碑的费用元的请求,因该款未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被告就赔偿款的份额分割,考虑到原告吴乙在其父生前与其生活时间较长,二人生活较为紧密,结合吴乙的实际状况,可以适当多分;被告吴甲在其父生前生病期间对其照管较多,二人生活亦较为紧密,可酌情予以多分;原告吴丙、吴丁相对吴甲、吴乙而言,其与父亲生前的紧密程度稍显次之,理应少分。

判决结果

由被告吴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乙分割款元;支付原告吴丙分割款元,扣除原已支付的元后,被告吴甲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吴丙分割款元;支付原告吴丁分割款元,扣除原已支付的元后,被告吴甲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吴丁分割款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信息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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