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基金实际支付累计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金实际支付累计4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照比例支付: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5%,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0%,5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基金实际支付额合并累计计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支付额度提高50%基金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列为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