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大姚法院在执行何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决定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元。
年3月,何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大姚法院审理判决由陈某某给付何某某劳务款元,但陈某某未在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年4月,何某某向大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及时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敦促陈某某自觉履行义务。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陈某某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达成约定:除去双方私下已交付的元,以及何某某放弃执行的部分,剩余执行款由陈某某分两期在6月30日前给付何某某。然而,陈某某缴纳了第一期的元之后,便不再履行元的给付义务。
随即,执行干警采取执行措施,对陈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陈某某有履行义务能力,便通过电话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让陈某某主动履行剩余执行款给付义务。但执行干警的辛苦付出却未换来陈某某的自觉履行,并且陈某某还玩起“失踪”,不再接听执行干警的电话。
7月17日,执行干警终于打通陈某某电话,通知其到大姚法院执行局谈话。谈话中,陈某某依旧态度强硬:“我没有钱还”。对于陈某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大姚法院依法对陈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元。王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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